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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密封条技术规范(五)

汽车全车密封条技术要求(五)

 汽车密封条

10汽车密封条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10.1 标识要求

10.1.1、零部件和总成部件必须在不影响零部件性能、外观美感、不影响装配关系,便于生产、查询

的明显位置标明标识。

10.1.2汽车密封条产品零部件标识必须与零部件在相同的环境下具有相同的寿命。

10.1.3、零部件标识标注方法可采用:漆涂、硫化成型、硫化印刷、标签(粘结剂为压力敏感型)等。

10.1.4、所做标识符合Q/CC JT097-2008《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的相关要求。

10.1.5、零部件标识内容必须包括:

1). 供方编码(保定市诺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AZM”)。

2). 产品代号、批次。

3). 生产年、月、日。

4). 汽车密封条产品主要材料。

5)符合Q/CC JT097-2008《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的相关要求

 

10.2  装:

10.2.1、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包括检验结论、检验日期、检验员签名、盖章或检验员代号)。

10.2.2汽车密封条产品外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产品代号、品种、货号、供方编码、数量、规格、箱体尺寸、体积、重

   量等。需要标注供应商名称、商标、地址。        

10.2.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191

10.2.4、必要时,标注“小心轻放”、“防雨防潮”“怕热”“怕晒”等文字或警示标志。

10.2.5、应按规格型号分别成箱包装,分层装箱,每层间用纸或板隔开;每箱质量一般不大于30kg,箱长不大于3m

10.2.6汽车密封条产品物品对放置或堆码、运输有要求时,应注明注意事项,如“向上”“勿压”或方向标志等。

 

10.3汽车密封条产品运输和贮存

运输和贮存执行GB/T 5721的规定,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1、质量保证

密封条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运输贮存条件下,分供方应保证在一年内其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在正确使用的条件下,密封条随整车出厂3年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十万公里(以先到为准),确因密封条质量问题发生损坏时,分供方应保证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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