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密封条技术规范(五)
汽车全车密封条技术要求(五) 10.1 标识要求 10.1.1、零部件和总成部件必须在不影响零部件性能、外观美感、不影响装配关系,便于生产、查询 的明显位置标明标识。 10.1.2、汽车密封条产品 10.1.3、零部件标识标注方法可采用:漆涂、硫化成型、硫化印刷、标签(粘结剂为压力敏感型)等。 10.1.4、所做标识符合Q/CC JT097-2008《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的相关要求。 10.1.5、零部件标识内容必须包括: 1). 供方编码(保定市诺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AZM”)。 2). 产品代号、批次。 3). 生产年、月、日。 4). 汽车密封条产品 5)符合Q/CC JT097-2008《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的相关要求 10.2 包 装: 10.2.1、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包括检验结论、检验日期、检验员签名、盖章或检验员代号)。 10.2.2、汽车密封条产品 量等。需要标注供应商名称、商标、地址。 10.2.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191。 10.2.4、必要时,标注“小心轻放”、“防雨防潮”“怕热”“怕晒”等文字或警示标志。 10.2.5、应按规格型号分别成箱包装,分层装箱,每层间用纸或板隔开;每箱质量一般不大于30kg,箱长不大于3m。 10.2.6、汽车密封条产品 10.3、汽车密封条产品 运输和贮存执行GB/T 5721的规定,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1、质量保证 密封条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运输贮存条件下,分供方应保证在一年内其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在正确使用的条件下,密封条随整车出厂3年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十万公里(以先到为准),确因密封条质量问题发生损坏时,分供方应保证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